
镇赉县交通运输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09: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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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事项名称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 |||
实施机关 |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 | 责任处(科)室 | 海事处综合科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交通运输局六楼 | ||
办公时间 | 8:30—11:30 | ||
咨询电话 | 7255832 | 监督投诉电话 | 7239559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审查 |
审批结果 | 完结、无法办理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 ||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10日 | ||
送达方式 颁发、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 ||
数量限制 无限 | |||
禁止性要求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1、县级以上交通主管机关(含县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原件1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工报告、修改设计批复文件(原件1份)及规划设计文件(原件1份)等。 2、交工验收资料(原件1份)。 3、竣工资料(原件、一式六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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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申请人出具 | |||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打印5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核—送达 | ||
收费情况 | 无许可收费 |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
填表人(签字):徐臣 联系电话:7251017 处室负责人(签字): 丁立忠 联系电话:13943452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