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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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名称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其他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镇赉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 |||
适用对象:办理监督手续的单位及个人 | ||||
实施机关 | 住建局 | 责任处(科)室 | 镇赉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 |
办公地址 | 镇赉县团结东路1369号 |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4:00-17:30(夏季) 8:30-11:30;13:30-17:00(冬季) | |||
咨询电话 | 办公室--04366572706 | 监督投诉电话 | 站长室 ——04366572706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 | |
审批结果 | 完结 |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内 | |||
法定时限 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内 | ||||
附加说明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15个工作日 | |||
送达方式 现场取件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一次 |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经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备案要求 | |||
数量限制 一式 4份 | ||||
禁止性要求 材料真实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镇赉县行政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材料形式 纸质 | ||||
材料详细要求 办理备案证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质量承诺书;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八)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 (九)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一)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十二)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三)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的照片; (十四)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五)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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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
备注 | ||||
办理流程 | 建设单位填写备案表或网上下载--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携带表及表中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交备案部门--备案部门对备案表及有关文件资料初审--备案收讫--监督站5个工作日送交《建设工程质--备案审查--发整改单--报主管领导审查,签属同意备案意见--15日内正式签发备案证--建设单位签收备案意见证书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1),进行申报。 (二)建设单位提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备案机关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验证。对于验证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附表2)。对于备案材料验证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验证时间可以自备案材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3); (四)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质量承诺书;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表4); (七)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表5); (八)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附表6、7); (九)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十)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一)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 (十二)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出具竣工验收文件; (十三)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十四)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的照片; (十五)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8); (十六)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9)。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新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补充调整。备案机关不得随意增设或减少办理条件事项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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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办事者享有办事权力和义务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 | |||
填表人(签字): 高峰 联系电话:13843628028 处室负责人(签字): 刘国臣 联系电话:13843622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