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4-28 14:1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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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一、二、三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核定
事项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二、三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核定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在本县行政规划区内从事估价行业一、二、三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核定
适用对象:法人
实施机关 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办公地址 镇赉县政务大厅二楼东侧
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1: 30: 14:00-17:30(夏季) 8:30-11:30: 13:30-17:00(冬季)
咨询电话 0436-725660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7256607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完结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受理后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3.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3.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4.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三)三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2.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3.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7.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8.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9.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0.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数量限制:无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二、三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核定
材料形式: 纸质+电子版
材料详细要求: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四)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六)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七)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八)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备注
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上报材料----现场探勘----符合要求----发放行政许可证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2009年1月29日起实施)(全文)。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办事的权利和保证所提材料的完整和真实性
填表人(签字): 李振东  联系电话:17614465678  处室负责人(签字):崔野   联系电话:18004362020